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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户口簿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革命荣誉军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见义勇为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条 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时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亲属间的献血量不可以累计,献血量必需是来源于同一个人的。本条例只适用于广州,其他城市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在医院用血后,需在医院缴纳用血费用,本人用血,可以在出院的时候凭献血时的有效证件、献血证,医院的用血证明,在上班时间到广州血液中心3楼(地址:麓苑路31号)办理用血报销。如果亲属用血,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明,详情请浏览本网站上的“用血报销指南”,或致电020-83501265详细咨询。
网址:http://www.gzbc.org/Default.aspx?tabi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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