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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整稿时间:2009-11-6  点击率:2751

粤卫〔2006160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一)全血。

     1、全血,每200毫升220元;50100毫升的小剂量全血每袋加收分装费20元。

     2Rh(-)及其它稀有血型全血,每200毫升660元。

   (二)成份血。

     1、混合血,每单位(混合成相当200毫升全血)360元。

     2、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1/2单位或1/4单位的小剂量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分装费18元。

     3、洗涤红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80元。

     4、年轻红细胞,每机采单位1400元。

     5Rh(-)及其它稀有血型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630元。

     6Rh(-)及其它稀有血型冰冻红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100元。

     7、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8、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1/2治疗量或1/4治疗量的小剂量机采血小板每袋加收分装费 130元。

     9、冰冻血小板、洗涤血小板、添加剂血小板,每单位(一治疗量血小板制备)1600元。

     10、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11、手工分冷沉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50元。

     12、手工分白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13、机采粒细胞,每机采单位(≥1.0×1010个粒细胞)1400元。

   ()其他说明。
     1
、经过滤除白细胞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等,每袋可加收20元。

2、经过血液照射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等,每袋可加收100元。

     3、经过病毒灭活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包括全血、红细胞、血浆、血小板等,每袋可加收150元。

     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血站应按计划免费送血。计划外送血,血站可按照当地救护车收费标准收取送血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医疗机构或血站配血费按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储血费包括各种规格的血液和血液成分,每袋20元。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81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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