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权利,简化免费用血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免费用血对象(简称用血者)是指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简称无偿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限指无偿献血者本人的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
免费用血是指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用血者自身血液检及输血所需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献血办指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以及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区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献血办)。
第四条 办理单位是指符合条件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市献血办、区献血办定期将办理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免费用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军队采供血机构参加无偿献血的,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献血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献血办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免费用血报销工作,负责制定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协调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免费用血报销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南沙除外)办理单位的认定工作。
区献血办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免费用血报销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免费用血报销工作。负贵辖区内办理单位的认定工作,南沙区免费用血报销工作由南沙区委托番禺区献血办负责。
第八条 办理单位负责免费用血报销工作,具体包括材料审核、金额核算、费用返还、数据统计和往来款结算等用血费用原则上由用血者在医疗机构直接报销,也可出院后到市、区献血办办理。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至临床用血之前,按照“量价兼顾、利于献血者”的原则进行量价换算。献血量以毫升为计量单位,2018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捐献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相当于200毫开全血;以1个治疗单位机果血小板价格为基准,对献血量价值进行核算,献血量价值等于机采血小板的量乘以其单价,在不超过献血量价值的范围内,统筹换算可免费用血量及品种。
第十条 在本市献血后,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下列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自献血次日起,其本人可享受临床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在2018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当天)前,在本市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的,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享受临床免费用血。
(三)无偿献血者在2018年3月1日后,在本市献血累计600至1000 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按照实际使用血液制品价格计算,累计不超过捐献量价值2倍范围的,可免费使用。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享受临床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在本市范围献血后,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照实际使用血液制品价格计算,累计不超过捐献量价值3倍范围的,可免费使用。
第十一条 血液制品价格以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免费用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免费用血费用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其它地市献血的,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费用血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用血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单位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市献血办制定的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二)在各临床科室、出入院窗口等显眼位置公开办事流程和咨询电话。
(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免费用血所需材料:
(一)用血者和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原件或电子《无偿献血证》。
(三)用血者和无偿献血者的关系证件原件,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签署的临床免费用血承诺书。
(四)用血者用血费用清单明细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六条 办理免费用血报销手续实行马上办,具体流程如下:
(一)审核用血者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当场判定是否符合免费用血条件。
(二)查询采供血信息系统,验证献血者记录,核算可免费用血量。
(三)出具已报销凭证,返还用血费用。
第十七条 办理单位要做好用血者报销费用登记、统计工作,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用血费用报销统计表报至献血办办理结算手续。献血办在审核后,将免收的用血费用全额支付给办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办理单位接到免费用血费用办理相关投诉后,按规定流程调查处理,及时将投诉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至献血办。
第十九条 建立监管机制。献血办不定期对免费用血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办理单位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办理能力,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评估,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屡次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报销手续过程中,办理单位发现用血者或献血者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伪造献血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骗取用血费用行为的,应及时向献血办反映,献血办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建立信息通报和追讨机制,将骗取用血费用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联合相关部门追讨损失,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免费用血办理规定(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