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千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终身荣誉奖,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表彰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表彰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表彰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表彰年度内,当地献血人群中定期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弘扬无偿献血先进事迹;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有关单位。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级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 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及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及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公示、报送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复审、公示、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
(三)无偿献血促进奖;
(四)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六)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七)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报送推荐材料;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四)“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地要通过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申报信息,及时将符合获奖标准的申报信息报送至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无偿献血表彰部分,并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对于在不同省份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由各省份充分沟通并征求献血者本人意见后,确定最终申报省份,由该省份汇总该献血者所有献血信息后进行报送,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定期献血者以往被称为固定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的无偿献血者。
定期献血者比例是指定期献血者在献血人群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定期献血者比例=表彰年度内定期献血者献血人次/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
千人口献血率是指无偿献血者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千人口献血率=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表彰年度内当地常住人口数量* 1000。
第二十二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公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