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扬奖励是指对在本市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予的表扬奖励。
第三条 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负责表扬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偿献血激励优待是指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可以享受规定的优待。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享受医疗服务领域的相关优待。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市科技部门、市科技协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部门等单位负责做好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在文化旅游、养老服务、交通出行、社会保障、推荐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领域的相关优待。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共享领域的应用和管理。
市献血办、设血站的区献血办负责为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自动统计献血次数和志愿时的工作。
第二章 无偿献血表扬奖励
第六条 无偿献血表扬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七条 无偿献血表扬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表扬名单,由市献血办和设血站的区献血办从采供血信息系统和“i志愿”平台直接提取申报。
(二)先进单位、个人名单,由单位向市、区献血办申报。
(三)市献血办负责对全市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进行收集、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在市卫生健康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后的表扬名单,提交广州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表扬。
第三章 无偿献血激励优待
第八条 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可以通过市献血办、设血站的区献血办申领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
(一)申请者访问“广州献血”微信公众号按照市献血办、设血站的区献血办发布的指引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现场申领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
(二)市献血办、设血站的区献血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的信息提交至羊城通公司进行制卡。
(三)申领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不需要收取工本费用。
第九条 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可以访问“广州献血”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献血证显示优待信息页面(以下简称“优待信息”);对未持有智能手机的人员,可以到市献血办、设血站的区献血办办理优待信息确认。
第十条 凭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市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优先轮候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
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献血者和献血服务志愿者,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官方网站上登记,由民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进入优先轮候通道。
(二)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
(1)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时,如表示有再就业意愿的,可以列入优先推荐名单。
(2)对在线上办理“失业登记”而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到优先推荐名单。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符合《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有关条件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主管部门明确。入托包含入读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第十一条 凭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免费进入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内游览(不含景区内车船、游乐设施及其他收费项目),民营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可参考官方发布的最新指引。
第十二条 凭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到公立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优先就诊,免交规定的普通门诊诊查费。
第十三条 持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可以刷卡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凭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仅限本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或冒用。
第十五条 献血者或献血服务志愿者在持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优待服务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按要求主动出示凭证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服务),接受优待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若献血者或献血服务志愿者拒绝出示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服务),优待服务单位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优待服务。
第十六条 全市各景区、医疗机构、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服务单位,发现非本人持献血优待专用羊城通卡或者优待信息享受优待服务等情形的,可拒绝为其提供优待服务,并要求其补交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工作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优待服务单位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献血者、献血服务志愿者提供优待服务的,可以向市献血办、设血站的区献血办或者其主管部门反映,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表扬评定和激励优待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以符合规定献血间隔期的献血统计为准;《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州市内献血后的表扬奖励和激励优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