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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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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血液中心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13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进一步促进输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名称是广州血液中心(与广州器官移植配型中心合署,挂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广州分所牌子)。

第三条 本中心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31号。

第四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公益一类)。

第五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654.49万元。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中心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中心主任)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中心的宗旨:提供优质服务,爱护献血者热情和爱心,让献血者满意;提供合格血液,保障用血者输血安全,使用血者放心。

第十一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按照卫生部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的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全省血站质量控制与评价、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血液集中化验等任务;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负责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中心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增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人才建设、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使全中心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统一、组织严密、作风顽强、纪律严明,把服务中心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促进本中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党委全面领导责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中心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中心成立党委,坚持党委议事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中心的权利

(一)提出血液中心宗旨及业务范围的建议;

(二)组建和管理血液中心领导班子;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血液中心干部;

(四)审核血液中心章程;

(五)审核血液中心法人年度报告;

(六)监督血液中心按规定实施信息公开;

(七)监督血液中心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监督血液中心依法实施审计;

(九)对血液中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十)为血液中心正常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血液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

(二)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血液中心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指导血液中心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血液中心委员会会议及广州血液中心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中心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中心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中心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本中心行政责任人(中心主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本中心行政全面工作;

(二)负责本中心业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中心的日常事务;

(四)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中心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中心行政负责人(中心主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州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穗编字〔2014〕68号)及《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市编委关于广州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穗卫函〔2014〕353号)文件规定,本中心设置内设机构15个,分别为:办公室、业务管理部、科教信息部、人事部、财务部、后勤设备管理部(与保卫部合署)、纪检监察审计室、血源管理部(挂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体检采血部、检验部、成分血制备部、贮血发血部、质量控制部、机采成分部、临床输血研究所(血型研究室)。

本中心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由举办单位明确。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服务对象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维护服务对象享受合法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服务对象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落实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保障服务对象参与本中心管理的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本中心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依照国家、省、市颁布制度及规定开展采供血工作;

(二)按照上级编制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广州市无偿献血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供应、业务指导和全省采供血机构业务培训、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三)通过日常采供血业务,保障广州市白云区、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黄埔区和海珠区六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和血液安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中心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中心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本中心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中心接受捐赠、资助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原则上不接受以本中心为受益对象的捐赠、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离任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中心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中心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中心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16日经中心党委会及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血液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30日起生效。